2019 年快要过半,小伙伴们有没有启用今年份的“带薪年休假“?
2019 年快要过半,小伙伴们有没有启用今年份的“带薪年休假“?无论你是打算周游世界,还是宅在家,关于“带薪年休假“的小知识你得知道一一
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》规定: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。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那么,能休几天呢?
根据 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》 规定:
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,年休假 5 天;
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,年休假 10 天;
已满 20 年的,年休假 15 天。
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有没有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年休假?
当然是有的!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
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对于企业职工来说
根据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规定,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。确因工作需要,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,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。
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项规定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。
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
根据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规定,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年内又出现上述第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。
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,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,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;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,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。
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、野外测绘、远洋科学考察、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,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,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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